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,加強對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和管理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、民主公開、注重實效的原則。
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,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實施。
第四條 考核對象為負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科室(局)及其工作人員。
第五條 考核的標準:工作機制完善、責任明確;公開內容齊全、重點突出;公開形式靈活多樣,實用有效;工作制度健全,管理規范;監督措施有力、激勵制約機制健全;工作成效顯著,群眾滿意。
第六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:
(一)公開內容。主動公開、依申請公開、對內公開事項的全面性、完整性、真實性以及政務公開相關目錄的公開度,公開內容是否及時更新。
(二)公開形式。公開形式是否規范、明顯、多樣、及時、便民,新聞發布會、咨詢會等制度的執行情況。
(三)公開程序。各項公開事項是否按程序執行,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。
(四)保密情況。是否存在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問題。
(五)服務情況。是否方便基層和群眾辦事,辦事效率如何,是否發生群眾不滿意或群眾投訴情況。
(六)安全情況。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事故情況。
(七)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。
第七條 考核基本程序:被考核科室(局)就本年度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總結,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;考核小組采取聽取匯報、民主測評、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考核;考核小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,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對考核情況進行集中核實和評定,確定等次后,通過會議、文件等形式進行通報;對不合格科室(局)分別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,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,上報領導小組驗收結果。
第八條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、年終考核。
第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個檔次。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年度效能考核、機關黨風廉政責任制、目標考核之中。
第十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